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安排部署,加強海拉爾區(qū)河道管理保護,保障河道行洪通暢,維護河湖生態(tài)健康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》、《內蒙古自治區(qū)河湖保護和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相關規(guī)定,現將河道管理范圍內相關禁止事宜公告如下:
1.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主河槽區(qū)、近灘區(qū)種植高桿作物、蘆葦、杞柳、荻柴和樹木(堤防防護林除外)。
2.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主河槽區(qū)、近灘區(qū)使用農藥、化肥、除草劑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化學制品。
3.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堤、阻水渠道、阻水道路;嚴禁設置攔河漁具,棄置礦渣、石渣、煤灰、泥土、垃圾等。
4.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增耕地、房屋及相關設施,嚴禁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放牧、開渠、打井、挖窖、葬墳、爆破、鉆探、曬糧、存放物料、挖筑魚塘、取土、采砂、淘金等侵占河道水域岸線及人為設障的活動。
5.嚴禁未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排污口,嚴禁向河道內排放未達到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、養(yǎng)殖污水、工業(yè)廢水等。
自公告之日起,各級河湖長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加強涉河湖有關活動管理,對以上禁止行為要及時制止,對嚴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且不聽勸阻的要依法嚴厲打擊。
違反本公告規(guī)定的,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、限期清除、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歡迎廣大群眾監(jiān) 督舉報。
特此公告。
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(qū)河長制辦公室
2026年3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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